行政復議決定書
寧政復決〔2023〕5號
申請人:崔某某,男,198×年5月×日出生,現(xiàn)住西安市蓮湖區(qū)灃鎬西路12號,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洛寧縣公安局,住所地:洛寧縣永寧大道10號。
委托代理人:程某,洛寧縣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
關某,洛寧縣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
申請人崔某某認為被申請人洛寧縣公安局沒有依法履行保護其財產(chǎn)權利的法定職責,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審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經(jīng)延期復議后,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崔某某稱:申請人為維護法院2018年4月16日執(zhí)行給本人的房產(chǎn)權利,使房產(chǎn)不受案外人破壞,就在房產(chǎn)周圍安裝了圍擋。2022年8月23日,案外人韋煥香、崔京良、王海龍等10余人在沒有通知本人的情況下雇人強行破壞拆除了圍擋,因本人合法財產(chǎn)被他人故意破壞,就向公安機關報了警。2022年12月20日又到洛寧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回族鎮(zhèn)警務室接受詢問并提供了損壞物品照片。2023年1月12日本人卻收到了洛寧縣公安局作出的寧公(41032830)行終止決字〔2022〕32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決定對本人所報案件終止調查。被申請人洛寧縣公安局在此案中,未對事實進行詳細調查,對破壞圍擋實施人和破壞拆除動機都未查清,就認定沒有違法事實,使申請人合法合規(guī)的財產(chǎn)得不到法律保護。請求撤銷洛寧縣公安局終止案件調查決定。
被申請人洛寧縣公安局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崔某某報稱財物被故意損毀一案作出的終止調查決定:一、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經(jīng)洛寧縣公安局調查取證后查明,2012年5月份崔某某母親楊大鳥同意將自家宅基地與鄰居余文光家宅基地合并后由余文光進行開發(fā),余文光答應補償楊大鳥2套住房、一個車庫、一個大地下室;2022年6月崔某某在車庫門口、地下室門口的院內(nèi)空地安裝圍擋;因崔某某安裝圍擋影響樓上居民日常生活,2022年8月23日樓上業(yè)主集體決定,對崔某某私自安裝的違章建筑進行拆除。以上事實有報案材料、報警人詢問筆錄、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合同書、借條、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調查,拆除其圍擋不屬于案件。二、程序合法、決定適當。崔某某報稱被故意損毀財物一案,由崔某某于2022年08月23日上午報案,巡特警大隊接警后迅速出警,并于當日受案調查。因案件復雜,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后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時辦結,通過電話向崔某某進行了未辦結情況說明。經(jīng)依法調查后,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洛寧縣公安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寧公(41032830)行終止決字〔2022〕32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決定終止調查。請求洛寧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本機關審理后查明:洛寧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于2022年8月23日7時許接到崔某某的報警,稱其全家長期住在西安,現(xiàn)通過攝像頭看到有人在拆除其家院子里的圍擋。洛寧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于2022年8月23日受理崔某某被故意損毀財物一案。2022年9月21日,經(jīng)洛寧縣公安局領導審批延長該案辦案期限三十日。后受疫情影響,該案未按時辦結,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向崔某某作了案件未辦結情況說明。在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詢問了報案人、當事人、相關證人等,并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查明該案是因崔某某家同意其鄰居將兩家宅基地合并開發(fā)建成一棟住宅樓后,崔某某又在該住宅樓車庫門前空地安裝圍擋,影響了入住該住宅樓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樓內(nèi)其他居民共同對崔某某私自安裝的構筑物進行了拆除。洛寧縣公安局調查后認為,樓內(nèi)其他居民的行為不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崔某某被故意損毀財物一案沒有違法事實。洛寧縣公安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寧公(41032830)行終止決字〔2022〕32號《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于2023年1月12日郵寄送達當事人。
本機關審理后認為:被申請人洛寧縣公安局在受理申請人崔某某的報案后,開展了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了相關事實情況,認定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并無不當,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符合公安部規(guī)章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已經(jīng)依法履行對申請人報案后的受理和調查處理法定職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崔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洛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6月13日